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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390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武红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