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802号原告:陈某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26号。负责人:张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