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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荣欢、陈荣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欢,陈荣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6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荣欢,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201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荣河,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经共谋后驾车从福建省闽侯县至南平市延平区太平镇西山村18号被害人张某家中,由陈荣河以楼顶漏水需要修补为由将张某支开,后陈荣欢在一楼左侧房间内的床垫下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0元。2015年7月9日,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先后在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本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陈荣欢罪犯档案资料、陈荣河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荣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还有盗窃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荣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荣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陈荣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陈荣欢、陈荣河退出盗窃非法所得12000元,返还被害人张成华。被告人所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包永生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人民陪审员  余长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