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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少臣与于永财、邓显峰、聂永省、李春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臣,于永财,邓显峰,聂永省,李春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321号原告:刘少臣,男。被告:于永财,男。委托代理人:刘杨,男,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显峰,男。委托代理人:邓国友,男。被告:聂永省,男。被告:李春叶,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臣诉被告于永财、邓显峰、聂永省、李春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依据另一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起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恒华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