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杨某,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7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个体。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5年7月22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7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南阳市眼科医院职工。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7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0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田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租赁了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旺盛文化苑B座2906号房间,与被告人张某、杨某、田某、王敏(另案处理)打麻将,后用于推牌九,由刘某、张某两人抽头平分,2015年7月5日后由五人共同抽头,共渔利三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租赁了位于南阳市文化路与红庙路交叉口的旺盛文化苑B座2906号房间,与被告人张某、杨某、田某、王敏(另案处理)打麻将,后用于推牌九,前期由被告人刘某、张某两人抽头平分,2015年7月5日后由五人共同抽头,共渔利三万多元。其中被告人刘某、张某人均分得抽头7000元人民币左右,被告人杨某和王敏人均分得抽头6000元人民币左右,被告人田某分得抽头5000元人民币左右,用于抽头及其它费用4000元人民币左右。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推牌九过程中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和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牌九五副,骰子二副,赌资186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供述昨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我们十来个人在旺盛文化园小区的B座2906号房间里推牌九,后来其中一个叫周某乙的说,牌九有问题,我们就在屋里吵开了,然后屋子里有几个人就先走了。后来到下午六点多的时候,你们公安上过来了,将我们带到了青华派出所。这个牌九场是我在两个月前租的,之前也就是我、张某、王敏、田小娃(大名好像叫田某)、杨某我们五个人在一起来个麻将,后来慢慢的来的人越来越多,在十来天前,我们开始推牌九,最开始是我和张某组织场抽头,四、五天前杨某和王敏、“田小娃”也加入进来,组织抽头。每把最低可以下注一道,最低50,最高的可以下注三道,每道不超过500,也就是最高下注每把不超过1500元。因为房子是我租赁的,所以抽头得的钱要付租赁费,剩下的钱我们五个人平分。这些天参与赌博的人除了杨某、张某、王敏、“田小娃”,然后就是小周、周某乙还有和小周一起过来的两三个人,另外还有我朋友雷某以及和他一起的一个浙江人,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了。每逢谁摸到天罡、地罡或对牌都要抽头,赢得人就每人给我们抽十块钱。因为小周帮我们抽头,所以每天给小周抽二百块钱,效益好了有时也给他三百,然后除去房费、一天的烟钱,余下的我们五个人平分。昨天我们没有分钱,其余的我分了有十来次钱,前后顺序我记不清楚了,刚开始是我和张某分,分有五六次,每次也就是二三百块钱;后来是我们五个场主分,分了有五次,一次分了四百块,两次分了一千二、三百块,一次一千块钱、一次一千六百块,前后一共分了有六七千块钱。抽头的钱一般都放在牌盒里,大家一数就分了,也没有具体谁来分。证实其伙同张某、杨某、田某、王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张某供述昨天下午两点多到三点多,我们一共十来个人在旺盛文化园小区的B座楼2906号房间推牌九,后来因为大家争论牌九是假牌,一直在屋里吵。大概到六点多钟,公安局的民警来了,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一个月前,刘某租了旺盛文化园小区的B座楼2906号房间,我和刘某、王敏、“小娃”经常在这个屋里打麻将,后来慢慢人越来越多,十来多天前,我们开始推牌九,我们抽头,想着包个房租水电费啥的。我们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最低可以下注一道,最低50,最高的可以下注三道,每道不超过500,也就是最高下注每把不超过1500元。赌场上的牌九、筛子、桌子是刘某提供的,房屋是刘某租人家的,但房费是从抽头里出的。牌九场的组织者就是我、刘某、王敏、“小娃”还有今天你们带回来的那个姓杨的女的,是我们几个商量着弄的,从中有抽头。每逢谁摸到罡或对都要抽头,赢一百块钱抽十块,赢五百以下抽二十,赢五百到一千抽五十。抽头之后一般是每天除去一百块钱房费,余下的我们五个人平分。前几天我们分有四五次钱,一般都是四五百块钱,就有一天,我分了差不多有一千块钱。我一共可能分有三千块钱的样子。抽头的钱一般都放在牌盒里,大家一数就分了,也没有具体谁来分。证实其伙同刘某、杨某、田某、王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3)被告人杨某供述昨天下午两点我到旺盛家园小区2906号房间赌博推牌九,玩儿到三点多就不玩儿了,后来崔某说牌九是假牌,一直在屋里吵。大概到晚上七点多,公安局的民警来了,就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一个多月前,刘某租了旺盛家园小区的B座2906号房间,我偶尔去和刘某、王敏、“田小娃”、张某在一起打麻将,十来天前,人慢慢多了,我们开始推牌九,最开始是刘某和张某组织牌九场抽头,四五天前我和王敏、“田小娃”也加入进来,组织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头。赌场上的牌九、筛子都是刘某提供的,房屋是刘某租人家的。每逢谁摸到罡或对都要抽头,一般情况下,赢一百块钱抽十块,赢五百以下抽二十,赢六七百元的时候就是随意给个二十元或三十元,赢到一千抽五十。抽头之后一般是每天除去一天的烟、茶水钱,余下的我们五个人平分。前后顺序我记不清楚了,但数目我都记得,我分了一次四百块、一次八百、一次一千三百块、一次一千六百块、还有一次分了两千块钱,一共分了六千一百块钱。抽头的钱一般都放在牌盒里,大家一数就分了,也没有具体谁来分。牌九场刚开始我们就是图娱乐的,玩儿麻将,后来看别人玩儿牌九好玩儿,就开始玩儿牌九了,想从中弄点抽头的钱,后来被你们抓到了。证实其伙同张某、刘某、田某、王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4)被告人田某供述2015年5月份的时候,刘某租了旺盛家园小区的B座楼2906号房间,我偶尔去和刘某、王敏、“杨某、张某在一起打麻将,大概是2015年7月初,人慢慢多了,我们开始推牌九,最开始是刘某和张某组织牌九场抽头,7月6、7号我和王敏、杨某也加入进来,组织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头,每把最低可以下注一道,最低50,最高的可以下注三道,每道不超过500,也就是最高下注每把不超过1500元。这些天参与赌博的人我就只认识“小红”、“小周”,还有刘某、张某、王敏、杨某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每逢谁摸到罡或对都要抽头,一般情况下,赢一百块钱抽十块,赢五百以下抽二十,赢六七百元的时候就是随意给个二十元或三十元,赢到一千抽五十。抽头之后一般是每天除去一天的烟钱、水钱,余下的我们五个人平分。具体每一天抽多少头我不清楚,我在场上5天,其中有两天有事没去,我分了四次钱,一次四百块、一次七百、一次八百块、一次九百块。抽头的钱一般都放在牌盒里,大家一数就分了,也没有具体谁来分。证实其伙同张某、刘某、杨某、王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崔某证言从一个星期之前到今天,我一共在南阳市文化路与红庙路交叉口的一个小区里,推过四回“牌九”。我第一次到那个小区里推牌九,是我邻居周某甲打电话叫我和他一起去的,是在一个星期之前,我到的时候,看见屋子里有十来个人,正在推“牌九”。然后我和周某甲也加入其中,在旁边押注。后来又去了两回,今天又过去准备来赌的时候,被你们派出所的人查住了。我总共输了有六万块钱左右。其中第一次输了一千多元,第二次输了六万元,后两次只是看看,都没有下注。我们来赌的那个房间在29楼,具体房号我没有注意。推“牌九”的人最多的时候应该有二十个左右,我就认识我邻居周某甲。今天在推“牌九”的房子里,查获了八个人,其中刘某、张某、杨某是场主,其余的都是来牌的。场主也参与了赌博,他们在旁边也押注了。一共有五个场主,另外两个场主是谁我不知道。组织者、发起人就是那五个场主。来赌的房子应该是那五个场主租的。赌博用的桌子和牌九等都是场主提供的。五个场主从中获利了,就是不论是门上的人还是庄家起着天罡、地罡以及对牌了,赢的人每人给场主抽十块钱。五个场主每天一共能抽个一千块钱左右。证实四被告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2)证人周某乙证言2015年7月7日开始,我每天下午都去文化路与红庙路交叉口的旺盛集团B栋29楼东户来牌九,一共去了四天。是一间三室一厅,牌场就摆在客厅里,有一张长方形的桌子,一群人就围在桌子周围玩。这间房子是听说是场主们租的。我就去这四次,我去这几次,每天去来赌都有十来个人。这个赌场一般都是在下午,早了2点多开始,晚了3点多开始,一般到下午六、七点就结束了。来的是牌九,最小的押五十元,最大的押一千五百元钱。在这里来赌的人有我同村的周邦彦和周某丙,另外还有个叫“小红”的,还有四个场主,分别是刘某、小勤、“六儿”和一个叫“敏”的。周邦彦是帮场主收抽头钱的,场主给他发个工资钱。抽的钱都先放在赌桌上的一个盒子里,散场了场主把抽的。每天大概能抽个五千块钱左右。证实四被告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3)证人周某丙证言我是在2015年7月6日下午两点至五点,2015年7月7日晚上九点至十点,2015年7月8日晚上九点到十点,2015年7月10日下午三点至五点参加的赌博,都是在文化路与红庙路口的旺盛集团家属院B栋29楼06号房间的三室一厅的客厅里玩的。我们玩的是牌九,最小的一次押五十元,最大的一次押一千五百元钱。这几天参与赌博的陆续有个十几个人,但我只认识其中的周某乙和周邦彦,周邦彦是帮场主收抽头钱的。这个赌场的组织者是“刘某”、“杨某”和“六”以及没有被抓到的“王敏”、“小娃”等五个人。他们也会参与赌博,进行抽头获利的。证实四被告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4)证人周某甲证言你们发现我们赌博,具体那是谁家我也不知道,那是场主们租的房子。赌博的方式是骨牌,俗称硬牌九。参与的人有刘某、杨啥琴(女的不知道全名)和“老六”他们三个是场主,崔某、周某丙、周某乙和我是参赌人员,还有一个参赌人员我不知道叫啥名。应该是那几个场主提供的赌博场所、赌具。谁起住罡和对子都抽10元。我帮他们抽了五六次头,每次基本都是午饭后开始,我抽这几次每次都抽个一千元钱左右。我是偶尔参赌,后来五六次我都是帮着抽头,然后每次给我150元的辛苦费。证实四被告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营利的情况。(5)证人雷某证言我在今天下午(2015年7月10日)你们发现我们的地方赌博,具体那是哪里我也不知道,我是由我朋友刘某带去的。赌博的方式是用骨牌(俗称硬牌九),参与的人就今天下午这七八个人,我就认识刘某,其他的我都不认识,其中还有两个女的。我和刘某是朋友。在这个场我就参与两三回,今天是第三回。证实四被告人开设赌场的情况。3、书证(1)四被告人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四被告人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四份,证明四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5年10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在南阳市卧龙路鑫隆宾馆223房间被卧龙岗派出所干警抓获。(4)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到案经过二份,证明2015年7月10日18时01分,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旺盛文化苑B座2906房间被青华分局民警抓获。(5)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赌博现场当场扣押牌九五副,骰子二副,赌资人民币1860元。(6)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依法扣押牌九五副,骰子二副。(7)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辨认笔录3份,证实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辨认出被告人田某是和自己一起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的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四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杨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处以缓刑。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晓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