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楚延柯与李新成、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延柯,李新成,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楚延柯,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成,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明涛,总经理。原告楚延柯诉被告李新成、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郑州市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本院经邮寄及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的住址,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延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退还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韦 鹏助理审判员 陈克清陪 审 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兴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