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民初33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徐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俊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1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兰溪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对家庭、孩子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近一年来因被告经常无故很迟回家、打牌等不良嗜好引发争吵致夫妻情感完全破裂。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希望其能悔改,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无任何悔意,使得夫妻感情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为了早日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特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成年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小孩还小需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是有些不良的习性,但原告也未尽到丈夫的责任,他出去就是去赌博,去玩游戏机,经常半夜两三点钟回家还骗人,原告没有主见,一切都听从他家里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告徐某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告怀疑被告搞传销,被告认为原告会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8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致本案经调解未获成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现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双方都有原因。结婚、离婚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当事人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原、被告双方目前的夫妻关系虽然紧张,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而只要双方能各自多作自我批评,各自改正自已的缺点错误,对对方多一份包容及理解,有意见分歧及时进行沟通,如果双方都能这样去想,这样去做,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实际收取原告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国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小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