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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与陈德宏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陈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8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方原清,职务: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义,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宏,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0617。申请执行人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本院作出的(2015)东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德宏(下称被执行人)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和解协议书。申请人自愿代被执行人缴交了本案执行费,并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允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88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义权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劲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