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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初81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