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初81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