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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罗小容与章微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容,章微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罗小容。委托代理人:阮灵鸥。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微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590、592、594号。负责人:陈春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鸣赞、施旖旎,该公司职工。原告罗小容为与被告章微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4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小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鑫、阮灵鸥,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鸣赞、施旖旎,被告章微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小容起诉称:2015年3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章微娜驾驶浙J×××××号轿车途经黄岩二环南路与金带路交叉处,由西往北转弯时与陈继标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继标及电动车乘员罗小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章微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继标、罗小容无责任。原告罗小容受伤后经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2089.21元,并经三期鉴定构成误工时间90天、护理时间30天、营养时间30天。为此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89.21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1970元、护理费399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合人民币19649.21元。另因被告章微娜驾驶车辆已向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章维娜赔偿。故请求判令:一、被告章微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49.21元;二、被告平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章维娜答辩称:陈继标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车时带人上路。后因车速过快失控与答辩人车辆发生刮擦造成本次事故,陈继标应承担部分事故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其损失如需赔偿,同意由被告平安公司按实赔偿。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费用,答辩人不承担赔偿。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平安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肇事车辆向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亦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其中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部分604.64元,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分别以100元、100元、1995元等为宜。误工费无异议,但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应由事故责任人章维娜承担。原告陈继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章微娜负全部责任,陈继标、罗小容无责任。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各一份,拟证明肇事车辆向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四、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报告等若干,拟证明原告因事故受伤经治疗用去医疗费2089.21元的事实。五、医疗诊断证明书三张,拟证明原告出院后需休息三个月的事实。六、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误工时间90天、护理时间30天、营养时间30天,并花去鉴定费1000元的事实。被告平安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三、五无异议。对证据四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医疗费用中应扣除非医保费用604.64元。对证据六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护理时间应以15天为宜,营养费以100元为妥,其中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被告章微娜经质证,对证据一、三、五无异议。对证据二、四、六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陈继标违反规定驾驶电动车时带人上路,后因车速过快失控与章微娜驾驶车辆发生刮擦造成本次事故,陈继标、罗小容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原告罗小容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在被告平安公司按保险责任赔偿后,不应再由被告章微娜赔偿。被告平安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被告平安公司为被告章微娜垫付的鉴定费840元的事实。原告罗小容、被告章微娜经质证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章微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被告章微娜申请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罗小容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小容的浙江省医疗门收费票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与本次外伤具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应视为合理。原告罗小容、被告平安公司经质证均无异议。被告章微娜经质证认为罗小容有陈旧性外伤,罗小容所花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继标提供的证据一、三、五经被告平安公司、章微娜质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被告章微娜虽提出反驳,但未能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的证明对象本院予以认定。证据四系原告受伤后花费的医疗费用,对其合理性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费用合理,应予认定。但其中非医保部分由于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应予扣除,可由被告章微娜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证据六系原告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一定证明力,对其证据对象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此花费的鉴定费用系为证实其损失的实际支出,应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2日7时30分许,被告章微娜驾驶浙J×××××号轿车途经黄岩二环南路与金带路交叉处,由西往北转弯时与陈继标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继标及电动车乘员罗小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章微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继标、罗小容无责任。原告罗小容受伤后经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2089.21元,并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三期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其自受伤之日起至伤后误工时间90天、护理时间30天、营养时间30天。为此原告遭受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89.21元(含非医保费用604.64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1970元(133元/天×90天)、护理费1980元(66元/天×30天)、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合人民币17489.21元。被告章微娜驾驶肇事车辆已向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另查明,本院依被告章微娜申请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罗小容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小容的浙江省医疗门收费票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与本次外伤具有关联性及因果关系,应视为合理。本院认为:被告章微娜驾驶机动车与陈继标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陈继标与电动车乘客罗小容受伤,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陈继标驾驶电动车带人被撞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具体仍应看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责任认定。被告章微娜虽然抗辩陈继标驾驶电动车违规带人应承担事故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章微娜负全部责任、陈继标、罗小容无责任。原告罗小容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罗小容违反规定乘坐电助车未能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自身损失的扩大,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被告章微娜驾驶车辆已向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所以原告的合理损失17489.21元应由平安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16884.57元,其中医疗费1484.57元(不含非医保费用604.64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1970元、护理费198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剩余非医保费用604.64元因不在保险理赔偿范围内,由原告自负60.46元,被告章维娜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44.18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继标经济损失16884.57元。二、被告章微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继标经济损失人民币544.18元。三、驳回原告陈继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840元合计1040元,由原告罗小容负担22.6元,被告章微娜负担101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