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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越忠与苟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忠,苟天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199号原告李越忠,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苟天金,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越忠与被告苟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越忠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越忠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越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