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越忠与苟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忠,苟天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199号原告李越忠,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苟天金,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越忠与被告苟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越忠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越忠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越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越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