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关志军、袁红伟、袁述军、白军显、马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娜,徐振梁,朱对虎,朱某,袁玉兰,周维新,韩同顺,蔡香荣,李国锋,赵振强,乌鲁木齐骏骐富运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板房沟乡集镇。法定代表人周军,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赛依提汗·哈米提,男,哈萨克族,出生于1966年9月6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萨尔达坂乡,系该合作联社副经理。被执行人关志军,男,回族,出生于1974年6月8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被执行人袁红伟,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0月5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被执行人袁述军,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3月24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被执行人白军显,男,回族,出生于1973年3月8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被执行人马奎,男,回族,出生于1977年11月28日,住新疆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8470号执行证书,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031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447.25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力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