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军、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军,刘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被告刘楠。原告张强与被告张军、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刘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强诉称,2013年11月27日、2014年1月17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分两次先后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5%,逾期还款每天承担违约金100元及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张军、刘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5%,借款期限2个月。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加收100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半年。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加收20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刘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张军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张。本院认为,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二次累计金额9万元的事实存在,并应依法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刘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张军向原告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对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军、刘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3万元本金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本金6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朱香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