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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余雪珍、邱剑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珍,邱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417号申请执行人余雪珍,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龙秀(申请执行人之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剑英,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余雪珍与被执行人邱剑英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8万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