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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林立艳与周玉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艳,周玉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82号原告林立艳,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珩,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金斗,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艳诉被告周玉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玉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林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 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胡潇潇书 记 员  王 巧书 记 员  咸军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