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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2190号原告骆某甲。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邵素美。原告骆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甲、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素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19周岁,小女儿11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9月,被告就房屋拆迁要求原告争房子未果,先和公婆大吵,再与原告打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是多年水产养殖户,因家庭财产一直由被告掌管,原告多次与其沟通要求其拿钱出来进行租塘养殖准备,但被告多次推托。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小女儿骆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出一半抚养费;三、被告在农业银行马山支行和袍江世纪街安城分理处的存款、华夏银行的存款及从原告存折处转出的17万元、股票5万,共计44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在诉状中称夫妻感情一般,这是原告的借口。刚结婚时,原告及原告母亲对被告都很好,但因被告生下两个女儿,原告母亲在村里到处说被告是丧门星,处处看被告不顺眼,致使被告在生下小女儿后不久突发心脏病。即便如此,被告还是一如既往为家庭打拼,悉心照料两个女儿,小女儿三四岁时便去上虞和原告一起养虾。2011年6月底,被告做人流后第二天就去虾塘洗衣、做饭、抓虾、拔草等,后半夜还去巡夜,为的是让原告多休息。被告对原告母亲有不满,原告也是知情的,原、被告都知道生男生女不能强求。故被告并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二、原告诉求与客观事实不符。1、原告称2015年9月被告因拆迁要求原告去争房子,这不是事实。当时被告还在上虞和原告一起养虾,关于房屋拆迁的事宜,都是由原告的父亲在操办,被告并没有参与,且原告的两个姐姐已经出嫁,家里只剩下他一个独子,婚前原告父母家有房产200多平米,婚后原、被告又建了200多平米,被告没有必要去争房子。现在原告对房子的事情如此敏感,被告猜测原告可能已经变心了,且原告的母亲一直要赶被告出去,扬言让别人来生儿子。虽然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但当时是原告主动往被告家跑,且双方是先登记后结婚。因被告和原告母亲顶嘴,挨了原告一顿打,在此情况下,被告只能暂时睡到另外一张床,并不是被告要和原告分居,只是出于对自身的保护。2、原告称家庭财权一直由被告掌管,这亦不是事实。当时原告说要去交饲料款、承租款,被告根据原告要求从农业银行等存折取出40余万元,2016年2月29日被告打给原告1万元,被告只留下自己和女儿一点生活费,因原告要查帐,每一笔支出被告都需要记帐。平常被告生活节俭,现在想想其实就是原告的保姆。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列举的离婚理由没有逻辑,也没有道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取名骆某乙,后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取名骆某丙。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本、户口本1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嗣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夫妻生活中,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多做沟通、交流,和谐解决家庭问题,积极促进夫妻关系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