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诉周某戊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345号原告周某甲,女。原告周某乙,女。法定代理人周某丙,男。法定代理人周某丁,女。被告周某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周某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判员 曾芬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雅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