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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诉周某戊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345号原告周某甲,女。原告周某乙,女。法定代理人周某丙,男。法定代理人周某丁,女。被告周某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周某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负担。审判员  曾芬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雅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