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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欣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欣,男。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民终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欣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二百零六万八千四百三十三元五角二分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张运阳执行员  梁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