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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卢花、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卢花,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责人孙德臣,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法驰。被告卢花。被告梁山银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卢花、梁某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诉讼保全费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