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广帅与张六小、王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帅,张六小,王美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民初201号原告王广帅,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六小,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王美仁,女,5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六小的妻子。上列原告王广帅与被告张六小、王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其和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六小、王美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帅因被告张六小未返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部分利息,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六小、王美仁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王广帅变更诉讼请求,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2013年10月30日,被告张六小向原告王广帅借款本金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由胡智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时,原告王广帅预扣三个月利息12000元,实际给付被告借款为188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本金,利息按月利率20‰给付至2015年4月30日,共给付了72000元(预扣三个月利息12000元+60000元利息)属实。另查明,被告张六小与被告王美仁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王美仁依法应承担给付责任。对于原告王广帅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庭审查明,借款时原告预扣三个月利息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二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本金为188000元。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六小、王美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六小、王美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广帅借款本金18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折合成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核减被告已给付的利息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广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六小、王美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其和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雅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