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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松月与延长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403号原告:申某某。被告: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