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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井昌、李思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停,李井昌,李思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35号原告:王文停。委托代理人:姜玉刚。被告:李井昌。被告:李思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停诉被告李井昌、李思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井昌、李思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文停申请撤回对李井昌、李思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停撤回对被告李井昌、李思英的起诉。审判员  欧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