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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夏志稳与马心岭、聂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稳,马心岭,聂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730号原告夏志稳,男,1990年8月6日生。被告马心岭,男,1983年1月25日生。被告聂明娟,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稳诉被告马心岭、聂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志稳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志稳承担。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