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一汽四环备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一汽四环备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393号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蔡家村。法定代表人任卫东,总经理。被告吉林省一汽四环备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龚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一汽四环备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金石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