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关于李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运盐民龙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账户存款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张峰执行员 杨 文 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