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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华与韶关市红鹰展翅摩托车有限公司、曾韶清、高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划拔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韶关市红鹰展翅摩托车有限公司,曾韶清,高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韶关市红鹰展翅摩托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兵,经理。被执行人:曾韶清,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高红兵,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杨华申请执行韶关市红鹰展翅摩托车有限公司、曾韶清、高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韶关市红鹰展翅摩托车有限公司、曾韶清、高红兵至今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拔被执行人高红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曲江支行营业室帐号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二、划拔被执行人高红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马坝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三、划拔被执行人高红兵在中国工商银行韶关鞍山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超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