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29号原告潘某,女,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被告昌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曾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