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50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329号原告潘某,女,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被告昌某,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曾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香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