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敏与被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568元及利息1138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8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伟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11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