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功林与李旦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林,李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功林。被执行人李旦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劳人仲裁字(2011)第10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功林与李旦朋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旦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旦朋所有的位于xxx市xxx内的地上xxx及xxx。二、查封期限三年,需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希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