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266号原告王忠华。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于艳秋。原告王忠华与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忠华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4年8月22日与同事打架,由于害怕同事亲属打击报复,故不敢到被告处上班。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8月19日至8月22日的工资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被告上海艺极楼梯有限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2014年8月19日至8月22日的工资400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2014年9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72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如下:原告之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日本院出具(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94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王忠华撤回起诉。2015年9月22日,原告再次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原告2014年8月19日至8月22日的工资400元;2、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2015年9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仲(2015)通字第355号通知书,以原告重复申请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通知书,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裁决书、起诉状、撤诉申请书、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准予原告撤回(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946号案的诉请后,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3775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就原告主张的2014年8月19日至8月22日的工资400元在该裁决书中已经做出处理,故原告上述请求系重复起诉,本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其因怕同事亲属打击报复于2014年8月22日离职,该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忠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忠华负担5元(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凌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