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卞金堂与李凤生、花茂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金堂,李凤生,花茂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86号原告卞金堂,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生,居民。被告花茂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金堂诉被告李凤生、花茂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卞金堂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金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卞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