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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卞金堂与李凤生、花茂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金堂,李凤生,花茂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86号原告卞金堂,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继标,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生,居民。被告花茂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卞金堂诉被告李凤生、花茂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卞金堂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金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卞金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