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冬平与李曙光,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冬平,李曙光,李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郭冬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江益斐,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曙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李珊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冬平诉被告李曙光、被告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冬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雨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