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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韩洪亮与庞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亮,庞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民初378号原告韩洪亮。被告庞磊。原告韩洪亮与被告庞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洪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承涌、被告庞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洪亮诉称,2014年6月左右,我为被告承揽的工程做了防水,2014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我承揽费13650.00元,并为我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该款经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庞磊支付承揽费13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庞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是原告为我承揽的工程做的地下防水。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左右,原告韩洪亮承接了被告庞磊承揽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冶金博物馆工程的地下防水业务,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2014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庞磊共欠原告韩洪亮承揽费136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韩洪亮现金壹万叁仟陆佰伍拾元整,于2014年8月20日之前还清。庞磊”。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被告庞磊未按约偿还上述承揽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韩洪亮与被告庞磊之间的业务行为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韩洪亮已按约履行义务,被告庞磊亦应按约履行支付承揽费。被告庞磊欠原告韩洪亮承揽费13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韩洪亮要求被告庞磊支付承揽费13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洪亮承揽费13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0元,由被告庞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