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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杨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杨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朱湧,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赵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勇,被上诉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判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47号、8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诉费9500元,退还上诉人赵某。审 判 长  赵发源审 判 员  马超芳代理审判员  汪益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