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特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与田光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田光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65号申请人: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郭岭新里172号。法定代表人:宋旭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田光福。申请人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莉薇淑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5)第5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莉薇淑公司与田光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莉薇淑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莉薇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