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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金星与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星,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李金星。委托代理人陈敬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8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杨闻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益民,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系一般代理。原告李金星诉被告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星的委托代理人陈敬义、被告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益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星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被告以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费,方可办理退休为要挟,导致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10304元。原告退休后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均遭拒绝。2015年11月9日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该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10304元。原告李金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缴费发票,拟证明保险费是原告缴纳的事实。证据三,退休证,拟证明原告已退休。证据四,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服饰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且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2、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综上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服饰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入厂和出厂时间。证据二,社保缴纳计算表,拟证明原、被告各自缴纳的数额。经庭审质证,各方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李金星提交的证据:被告服饰公司质证后认为:证据一、四,无异议。证据二、三,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服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李金星质证后认为:证据一、二,无异议。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根据各方的质证情况作出如下评判:原告李金星的证据:证据二,原告未提供退休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三,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6年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1年3月辞职。2008年6月19日至7月28日期间,原告分二次向被告公司共交纳10304元由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双方就社会保险费交纳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以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因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公司应承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736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原告于1996年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1年3月辞职,且原告于2008年6月19日至7月28日期间,分二次向被告公司共交纳10304元由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又因原告于2011年3月辞职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于2015年11月17日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金星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李金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