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601号原告成某某,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曹文慧,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梁永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