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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45号原告胡某某,女,44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额某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