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45号原告胡某某,女,44岁,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额某某,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屈 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庆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