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恒能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628号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文斌,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徐连宽。本院受理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能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宝瑞华人才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