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赖乐晓与蔡方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乐晓,蔡方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赖乐晓,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蔡方朋,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乐晓与被执行人蔡方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方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3207.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蔡方朋尚未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方朋名下无足额存款,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蔡方朋尚欠申请执行人赖乐晓执行款33207.72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5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南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