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侯彬社与耿某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彬社,耿红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64号申请人:侯彬社。被申请人:耿红影。申请人侯彬社与被申请人耿红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耿红影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东侧G号商业楼第107铺房产(产权证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8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其本人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盛世家和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102阁楼02房产(产权证号:××)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耿红影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东侧G号商业楼第107铺房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侯彬社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盛世家和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102阁楼02房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侯彬社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