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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栾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栾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2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霍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