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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大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杨大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法定代表人:卢等云,该××经理。被执行人:杨大怀,农民。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大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