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大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杨大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法定代表人:卢等云,该××经理。被执行人:杨大怀,农民。申请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大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诗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