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春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41号罪犯白春林,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春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白春林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4月30日该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4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昆刑执字第6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5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4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白春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四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白春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春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