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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谢明勇职务侵占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20刑申2号谢明勇: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不服,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简阳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你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所得9300元系劳动报酬,你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对你的定罪量刑。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原审被告人谢明体、陈邦勋、苏秀生、李梅利用担任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事处(原简城镇)大井村村干部的职务之便,与你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中铁八局支付给该村的征地、土地租金以及炮损费中的部分资金,以协调费、务工费等名义,共同将村集体公款83800元予以私分,其中你分得9300元。上述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简阳市国土局征收大井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简阳市征地拆迁文件,大井村高铁弃土场、便道临时用地协议和租金发放表,大井村炮损补偿协议和发放表,上级及简阳市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你与其他同案人在原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你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抄致: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