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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加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刘加百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137号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家星,主任。被告:刘加百,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加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0元,减半收取123.00元,由原告高青县高城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