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815号原告: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驻梁山县新宋街宋城名郡木门现南100米。负责人:孙恩华被告: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中区南苑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包国森。被告: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驻济宁市梁山县人民北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济宁恒诺尔物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清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