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劳卓坤与劳卓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卓恂,劳卓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卓恂,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关银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劳柱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卓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杨强华,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仪。上诉人劳卓恂因与被上诉人劳卓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劳卓恂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给劳卓坤20812.48元;二、驳回劳卓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劳卓恂负担。上诉人劳卓恂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认定错误。1.原审没有对主要证据展开全面的质证,答应了劳卓恂却没有重新再开庭质证主要证据,直接下判。2.劳卓坤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合法的证据链,原审仓促结案有违法律规定。二、住院医疗费用发票有别于一般的销售发票。1.住院总医疗发票是由各相关的细项支出构成的,劳卓坤提交的住院发票没有与之对应的用药、检验、拍片等项目来相互印证。皮外伤的治疗究竟如何用药,用药是否符合双方曾经确认的皮外伤的调解认定结论都未可知。2.劳卓坤所住的医院有骨外科治疗,为何还去佛山中医院门诊治疗?同一天治疗不能重复赔偿治疗费用。劳卓恂不是不愿意赔偿劳卓坤损失,但劳卓坤不能故意造假扩大治疗范围,请求二审查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重新认定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劳卓坤和劳卓恂各承担一半。被上诉人劳卓坤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卓坤和劳卓恂在祠堂门口因琐事争执互相殴打,双方在乐从派出所劳村社区民警中队调解达成协议,劳卓恂同意负责劳卓坤因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现劳卓坤治疗完毕,起诉劳卓恂赔偿医疗费,有双方约定为据,应予支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劳卓坤事发当日被打伤后即进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住院治疗,其诊断为第7肋前段不完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视神经挫伤等,与其事发后在公安部门所作笔录称胸口、眼睛、身体多处被打伤吻合,劳卓坤在一审期间提交了门诊病历、住院小结、出院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收据等材料,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因案涉事故住院产生以上损失。劳卓恂以劳卓坤未能提交更详细具体的资料佐证医疗收费收据为由,主张不应赔付上述损失款项,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卓恂申请本院调查劳卓坤住院期间的治疗明细,本院亦不予准许。劳卓坤住院期间曾到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左侧胸部挫伤、气滞血瘀,与其伤情相关,原审一并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双方在一审期间对相关证据材料已经进行质证,劳卓恂主张原审程序有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劳卓恂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劳卓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