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8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