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8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