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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红胜、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胜,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胜。2005年9月因盗窃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因盗窃被石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月因盗窃再次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因盗窃被沙市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绰号某毛。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胜、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因手中无钱花用,预谋盗窃。2016年1月15日12时许,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刘红胜来到监利县柘木乡某某村二组4号张某甲的家门前。二人见张某甲家中无人,大门紧锁,遂上前盗窃。刘红胜先进入屋内,王某在门口“望风”。稍后,王某亦进入屋内,与刘红胜一起翻找财物。刘红胜在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得蓝黄鹤楼香烟二包。此时,张某甲与其女婿艾某甲等人返回家中。刘红胜、王某发现后从后门逃跑,被艾某甲发觉。二人躲进附近一在建房屋内,随即,被艾某甲及赶来的村民抓获。经鉴定,被盗两包蓝黄鹤楼香烟的价格为36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红胜、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公诉机关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6)26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前科劣迹;2.自愿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红胜、王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红胜辩解:起诉书的指控属实,我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解:起诉书的指控属实,我认罪,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因手中无钱花用,预谋盗窃。2016年1月15日12时许,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刘红胜来到监利县柘木乡某某村二组4号张某甲的家门前。二人见张某甲家中无人,大门紧锁,遂上前盗窃。刘红胜先进入屋内,王某在门口“望风”。稍后,王某亦进入屋内,与刘红胜一起翻找财物。刘红胜在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得蓝黄鹤楼香烟二包。此时,张某甲与其女婿艾某甲等人返回家中。刘红胜、王某发现后从后门逃跑,被艾某甲发觉。二人躲进附近一在建房屋内,随即,被艾某甲及赶来的村民抓获。经鉴定,被盗两包蓝黄鹤楼香烟的价格为3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艾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刘红胜、王某的身份信息证明;相关物证照片及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刘红胜、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红胜、王某均具有前科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红胜、王某能当庭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红胜、王某的辩解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红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郭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